山东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将实行直接登记

02.07.2019  06:20
近日,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日,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通知》将于2019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1日。

  《通知》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变更登记并作出说明。

  根据《通知》,依法新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设区的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登记。

  《通知》要求,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时,应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机构的有关信息通过工作联络机制告知同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通过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信息。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