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 贮存 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
26.11.2014 15:44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第37号
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规定,全省餐饮服务单位、学校、企业、工地和农村等集体聚餐提供者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6日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26.11.2014 15:44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