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首例替考案审结 "枪手"和被替者双双被罚五千元
18.09.2017 17:10
本文来源: 半岛网
被告人于某某系东平县某乡镇卫生院收款员,为取得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其要求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吴某代替其考试。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吴某代替于某某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考场参加了2016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吴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明知的情况下由吴某代替于某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被人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均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据了解,为打击和震慑考试作弊行为,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促进社会公平竞争,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和代替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在新增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替考涉案人员大多是年轻人,一旦触及法律,将对其一生产生不良影响。
法官提醒参考人员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严肃对待考试,诚信参考,努力发挥和展示自己的真实水平,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记者 张依盟 [编辑: 张珍珍]
本文来源: 半岛网
18.09.2017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