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驾驶证当心判刑 下月起11种行为构成犯罪
今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正式实施,其中第8条、第22条、第23条的修改与驾驶员朋友们密切相关,有11种行为将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8条将刑法第133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是司机一旦有违法行为,机动车管理人也会被“株连”。所以不仅司机要注意安全驾驶,车主和管理人也要引起注意。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2条规定,将刑法第280条第3款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3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11种行为将构成犯罪
据交警部门介绍,《刑法修正案(九)》的这几处修改,使得以下11种行为将构成犯罪:
校车严重超员的;
校车严重超速的;
旅客运输车(公交车除外)严重超员的;
旅客运输严重超速的;
校车、旅客运输车严重超员超速车主或管理人有直接责任的;
违反规定运输危化品的;
伪造驾驶证的;
变造驾驶证的;
买卖驾驶证的;
使用伪造驾驶证情节严重的;
使用变造驾驶证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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