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女孩强上高速引争议:高速该不该禁摩?

28.11.2016  15:04
  近日,一则关于北京大妞骑摩托车在滨州上高速被拦,现场拿出法律条文与工作人员“论法”的视频在网络疯传。在这个视频中,一个骑着摩托车的女孩在滨州的高速公路收费站被工作人员拦下后,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工作人员现场“论法”,而收费站工作人员和执勤交警以《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进行劝阻,在争论十分钟后,女孩还是强行驶入了高速公路。 

  



  在这段长达10分39秒的视频的第40秒,女孩骑着摩托车驶入了高速公路滨州滨城收费站。这时,一工作人员探出身子来冲这个女孩喊道:“骑摩托车不让上啊,你上哪里去,走下道吧……”该女孩十分淡定地停下来,回应该工作人员:“那我能看下法律条款有那个什么吧?我是一路走过来的。我就是走高速来的,我去河北……” 

  该女孩声称自己带着法律条文,坚持要上高速,即便是后面有车要路过也不避让,坚持与工作人员“论法”。女孩表示:“法律法规是允许摩托车走高速的,我也是有路权的摩托车。” 

  当时在收费站路口执勤的滨州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民警称,女孩在滨州滨城收费站与工作人员“论法”持续了十多分钟,“当时后面还有五六辆车被这个姑娘影响没法通过收费站,影响了高速公路安全行驶。” 

  该民警称,他从交通安全和法律法规两个角度对姑娘进行劝说,但女孩一直不认同交警的说法,最后也没有听从劝阻,强行闯过了收费站。 

  闯卡女孩拒绝采访,搬出条文称不违法

  



  这件事后来在网上持续发酵,引起多方关注,其中争论的焦点无非就是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地方法规中,对摩托车是不是可以上高速行驶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或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在该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和“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不禁止摩托车上高速的,而山东是明文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据了解,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同年5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该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一)行人;(二)非机动车;(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 

  记者联系上了当事人——这个闯上山东高速公路的北京大妞,但她拒绝了采访,并表示:“不接受采访,我就是个喜欢骑车的妹子,刚好学过法学,又刚好学过电影习惯记录,结果就‘火’了。”记者查阅了该女孩的微博,该女孩是一名骑行爱好者,毕业于重庆大学,微博上记载了她骑行的一些路线和骑行中的趣闻,其中涉及关于在滨州高速被阻止一事时,她除了表示无奈之外,还专门上传了她在学习法律中有关摩托车是不是可以上高速的一些条款,来证明自己并没有违法。 

  摩托车能否上高速,各地规定不一样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被禁止上高速行驶的只有“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而实施条例中关于高速公路行驶时速的规定中,提及“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记者多方查阅了全国地方出台的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后发现,各地对于摩托车能否上高速公路确实有着不同的规定。《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类似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等。还有一些地方法规并未对“摩托车是否能上高速”做出明确规定,或者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而是套用国家法律法规。 

  更有趣的是在不少摩托车论坛里,记者注意到网友整理的骑行攻略中,除了提示“驾驶摩托车在高速路行驶不得带人、必须佩戴头盔”“应在高速路最外侧车道行驶”“速度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等注意事项之外,还“温馨提示”爱好者,最好随身携带道路安全法,“如果被警察拦下可以试着理论理论,说不定就让你过了。

  对于地方能否“禁摩”,有关人士看法也不同

  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刘洪涛律师。他认为,依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女孩的行为是违法的,该地方法规是由山东省人大审议通过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山东的地方法规确实与国家法规有一定相悖的情况。

  刘洪涛说,按照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来看,虽然没有明文指出,实际上对摩托车上高速是允许的,而包括山东在内的地方法规确实又存在与其相悖的情况,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法作为下位法,不能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上位法的权限。上下位法有冲突的情况,目前在其他法律领域也一定程度存在,这是一个法律不健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