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开正门、关后门、堵斜门”的工作思路,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深入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工作目标。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高,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责任机制
(一)市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市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工商、金融监管、宣传管理等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针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诱导欺诈性广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开展日常检查规范,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三)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省级层面要充分发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省金融办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加大督促力度,强化部门联动,积极推进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质效。要积极探索建立联合办公、统一协调、综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形成防范处置合力。
三、重点任务
(一)以防为主,关口前移,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1.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
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对基层网格人员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充分调动村居工作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力量深入社区、乡村开展防范预警工作,关注辖内频繁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员动向,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早介入、处置,努力将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
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积极整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对一般工商企业,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3.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得利用金融工作之便组织、参与非法集资。
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问责。
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及时向驻地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可疑交易账户报告,驻地金融管理部门甄别后,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可疑账户要及时提供给本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