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全国区域合作系统的工作指导,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5〕310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出台《指导意见》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前,区域经济主要由国家计划主导,垂直关系高度强化,横向联系十分微弱。1979年,国务院提出“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保护竞争、促进联合”十六字方针,地方开始寻求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198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6〕36号),有力推动了区域合作工作开展。上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我国区域合作进入了市场驱动的新阶段。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商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综合〔1999〕365号),就加强经济技术协作等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区域合作工作,对促进各地区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提出明确工作要求。近年来,全国区域合作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投身“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推动泛珠三角、环渤海、长三角、长江中游等重点地区合作和一体化进程,推动建立重大合作平台,积极探索区域合作新模式、新路径。地方区域合作系统和有关区域合作组织也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拓展合作领域,完善合作机制,全国区域合作呈现出蓬勃发展势头。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区域合作的工作领域、工作重点和工作手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何服务重大国家战略,深化重点领域合作,丰富合作形式,创新合作机制,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制定一个指导意见,明确区域合作工作的基本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以利于全国区域合作系统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和推进路径。《指导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意见,广泛听取专家和区域合作组织意见,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5年12月28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指导意见》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区域合作工作明确了方向
《指导意见》强调,做好区域合作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以“三大战略”为引领,不断拓展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形式、创新合作机制,努力构筑各地区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各类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地区间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指导意见》明确了区域合作4个方面的任务。一是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多形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二是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合作,着力加强统一市场建设、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作、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合作和对口支援(协作);三是充分发挥合作平台作用,建设好各类合作园区,创新发展合作平台,支持内地与港澳台侨合作平台建设,完善国际合作平台;四是创新区域合作机制,加快建立区域合作资金保障机制,创新利益分享与保护补偿机制,强化区域互助机制,建立健全法治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域合作的指导协调,密切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的上下联动,推动区域合作系统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区域合作组织的作用,推动区域合作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对《指导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推动区域合作工作深化实化,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