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几点思考

03.09.2014  18:43

烟台市牟平区审计局    高媛

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不仅是审计机关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客观需要。随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进一步贯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队伍建设和选拔任用评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才能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发展。结合此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们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几个途径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形成了专题报告。

一、以人为本,科学确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管理各要素中人是最根本的要素。科学确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效果、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发展的关键。借鉴兄弟县市区审计局的经验,结合我们牟平区实际,我们认为凡隶属于牟平区委组织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都应当依法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中审计)。

二、强化管理,科学建立质量控制相关机制

1.在组织管理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负责制,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纪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组织部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参考其他县区的作法,区委组织部应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牵头部门,要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部门职能、审计重点、评价标准和经济责任进行严格界定,由审计部门参照执行。

2.在计划管理上,实行ABC分类。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按性质、职能和经济活动情况划分为A、B、C三类,分类管理。在离任必审的同时,加强任中审计,提倡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结合进行。A类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掌管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大、具有行政执法权、社会关注度高的单位。A类单位原则上1-2年进行一次任中审计;B类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担负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或发展任务,掌管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量一般、职能相对单一的单位。B类单位原则上2-3年进行一次任中审计;C类指除上述两类外,掌管财政性资金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为主且数量较少、用途单一的单位。C类单位原则上3-5年进行一次任中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保持相对稳定。需要调整的,由组织部和审计局依据前期审计结果研究决定。

年度任中审计项目计划,在上年末或当年初由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提出,报经区委、区政府确定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局组织实施。任中审计计划确定后实行预告制度,以文件或其他形式告知被审计对象。本着“量力而行、保证质量”的原则,年任中审计项目一般控制在10-15个,党委、政府换届年等特殊情况组织部可适当调整。

3.在审计内容管理上,抓住“七个方面”。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与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情况: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任职部门、单位的经济和事业发展状况;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决定的执行情况;重大经济、经营决策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内部管理状况;被审计主要负责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必要时,可以对部门的下属单位进行系统审计,并将其纳入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应根据上述内容向审计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供述职报告。

三、细化分类,科学评价界定被审计人经济责任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比较普遍地存在评价程式化、评价千人一面无特点的问题,要改变这一问题,必须从评价依据、内容标准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细化分类。

1.评价依据。以审计查证或者认可的事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等为依据,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公正评价。

2.内容标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主要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决策能力、行政或者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廉政规定等情况作出评价。评价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评价分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方面,其各自标准为:

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三个等次。真实性的标准为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经济活动成果相符合。基本真实的标准为审计发现有个别不真实事项,但不影响总体上反映其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不真实的标准为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严重不实(如会计报表不能全面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内在钩稽关系错误、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上严重违反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债权债务混乱等),总体上不能合理地反映其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合法性评价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三个等次。合规的标准为审计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基本合规的标准为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个别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不合规的标准为审计中发现存在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大或违规金额不大但性质严重(如存在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隐瞒、截留、滞留、挪用、坐支应上缴的财政收入、骗取财政资金、挪用专项资金、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挥霍浪费等)。

效益性评价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三方面。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是指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效果是指经济活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效益性评价主要以预算或计划指标、历史指标、同行业先进指标等为评价标准,就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所产生效益的实际情况作出说明,同时揭示与有关评价标准进行对照的结果。

(2)对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的评价一般分为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三个等次,其各自标准为:

合法的标准为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作出的决策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行政行为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基本合法的标准为主要负责人作出的决策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行政行为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的现象,但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不合法的标准为主要负责人作出的决策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行政行为违反国家的政策和财经法规,或违反重大原则问题。

(3)对重大经济决策的评价分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执行的有效性两个方面,其标准为:

决策程序的规范性评价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三个等次。规范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提供的决策方案至少两个,决策时主要负责人能够尊重多数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决策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基本规范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决策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环节没有得到较好执行。不规范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或决策前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不充分或缺失,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决策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效果较差三个等次。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能够有效监管人、财、物的使用,实现决策目标。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能够基本有效地监管人、财、物的使用,并基本实现决策目标,但有轻微损失浪费。效果较差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执行,不能有效监管人、财、物,造成明显损失浪费,不能实现决策目标。

(4)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一般分为好、较好、差三个等次,其各自标准为:

以区委、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目标为基础,通过实际完成指标与预算(计划)指标或任期目标相比较、现任完成实际指标与上期(或历史最高水平)或前任实际指标相比较、同行业相比较等,完成100%以上认定为好,完成90%—99%认定为较好,完成90%以下认定为差。

(5)对内控管理方面的评价分健全性和有效性两个方面,其各自标准为:

内控管理健全性评价分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三个等次。健全的标准为所有的控制点齐全,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均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基本健全的标准为控制点基本齐全,基本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基本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不健全的标准为关键控制点有疏漏,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要求,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内控管理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三个等次。有效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控制的职能,没有出现内部管理问题,实现了控制目标。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但有关人员的控制能力有一定差距或不能全面执行内控制度,没有出现重大控制漏洞,基本实现控制目标。无效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但没有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控制人员,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没有实现控制目标。

(6)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遵守廉政规定的评价一般分两种情况。

当审计发现主要负责人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或相关线索,一般不予评价,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写实反映,并以移送处理书的形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当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后,未发现主要负责人个人在费用报销、资金使用、领取报酬、资产采购和处置、占用公物、挥霍浪费等方面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的,在结果报告中规范表述为“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延伸审计相关单位,抽查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召开座谈会与同志谈话等,本次审计未发现存在侵占国家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3.责任界定。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界定。

直接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失职、渎职行为;

(4)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主要负责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提升效果,科学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在干部考核、评价、任免中发挥作用,能否真正得到科学发展、向纵深发展,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是基础。为此,我们认为应该做到:

审计部门在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报送区委组织部,并在适当时间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审计结果要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主要负责人的依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有效地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将结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回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