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品认证知识介绍  

05.05.2017  11:54
        三品认证知识介绍         农产品“三品一标: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产地必须首先获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产地认定,产品认证阶段由认证机构(即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为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而实施的政府质量安全担保制度,属于政府行为,公益性事业,不收取任何费用。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采取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产地认定主要解决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问题,是产品认证的前提和基础,产品认证主要解决产品安全和市场准入问题。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产地必须首先获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产地认定,产品认证阶段由认证机构(即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审批事项是对申报种植业、畜牧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其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需要完成以下环节:         1、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包括产地环境监测),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2、省级承办机构接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报材料后,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核实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生产过程是否有禁用农业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3、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所属专业认证分中心对省级承办机构提交的初审情况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对生产过程控制措施的可行性、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品(检测报告)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5、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根据专业认证分中心审查情况,组织召开“认证评审专家会”进行最终评审;  
        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认证证书、核发认证标志,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  
        【绿色食品认证】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环境,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无污染、安全、优质并使用专用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及加工品。不是只要使用用农家有机肥和不施用化肥的植物产品就叫绿色食品,只有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食品才是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1996年11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我国第一例证明商标。迄今为止“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现已在八类1000多种食品上核准注册33件证明商标。概况地说,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一类是食品,比如粮油、水产、果品、饮料、茶叶、畜禽蛋奶产品等。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生产设施条件及技术保证措施的食品生产企业和生产区域还可以申报绿色食品基地。         发现假冒绿色食品怎样处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配合工商和技术监督部门,清理、整顿和规范绿色食品市场,打击假冒绿色食品,规范企业用标行为,保障绿色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 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有机食品是通过不施用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为手段,利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减少生产过程对环境和产品的污染,并在生产中建立一套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系统,以促进生物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有机食品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基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种子或种苗来自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生产单位需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保、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及其他环境问题;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未受化学物质的污染;从常规种植向有机种植转换需两年以上转换期,新垦荒地例外;生产全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有机食品加工的基本要求:原料必需是来自已获有机颁证的产品或野生天然产品;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95%;只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不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有机食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避免化学物质的污染;加工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有机食品认证是市场行为,可直接联系国内外的认证公司进行认证。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根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 农业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 评审 。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2、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3、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4、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5、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附:三品认证流程

 

来源:    济南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