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三调解一保险” 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4.04.2015  19:10

   一是建立院内医务人员、科室、院调解办“三级”医患纠纷调解机制。 对于影响较小的一般性医患纠纷,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与患方之间进行调解;对于后果较为严重,影响较大的医患纠纷,由院方医务科负责与患方调解。 

   二是建立医患纠纷分析评价机制。 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的通知》,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析专家组,对已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对医疗机构确有过失行为的,采取积极地补救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损失,同时分清责任,实行事后责任追究制。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印发《河口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室,成立区级调解专家库,聘用专兼职调解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调解专家库专兼职调解员薪酬,费用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医患纠纷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医患纠纷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在调解无果等情况下明确告知医患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依法裁决、执行。截止3月底,已成功调解5起复杂医患纠纷案例,切实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 率先建立全区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联合区司法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台了《河口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全区2家二级医院、6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8家公立医疗机构100%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91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统一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占卫生室总数的80%。99家医疗机构共筹集保险基金47万元,总保额4140万元。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照方案积极参加,实现应保尽保。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协商解决,保险公司理赔员参与认可。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向保险公司和医调委报案,在理赔人员参与下经医调委进行人民调解确定赔额。索赔金额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医患双方先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明确医疗纠纷的性质、责任与法律适用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收齐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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