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三名男子微信上做代购被捕 或面临五年以上量刑

13.05.2015  12:06

   中国山东网5月12日讯 (记者 孙杰)“需要韩国进口香烟的,加我微信,小窗口询价啊!” 最近,微信圈内一些海外代购火了。他们所售卖的商品除了没有进口商品应贴的中文标签外,与正规渠道的商品没什么区别。那这些货物到底合不合法?近日,山东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公布了一起关于微信代购的典型案例,处理案件的威海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首起以带工方式走私进口外国卷烟并在国内非法销售的三名犯罪嫌疑人。

  男子建起了40余人的水客队伍,专门售韩国烟及化妆品

  记者了解到,本案主犯张某原来也只是一名普通带工人员。1994年至1997年他曾在韩国打工,自2001年开始,头脑灵活的张义逐步发展为水客的组织者,手下共招募了40多名水客从事职业带工。

  在销售韩烟的过程中,张某与陈某、安某通过网络结识,进而发展成生意伙伴,张某负责带货进境,陈某和安某利用网络接受订单、零星销售。该团伙以水客带货、微信售卖的方式走私了万余条韩国香烟及若干化妆品,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偷逃税款总计64万余元。

  涉嫌非法经营罪,涉案三名男子已被正式批捕

  办案检察官认为,通过分析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张某长期从事带工工作,一年之内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还继续走私香烟进境,陈某和安某都存多次、连续买卖香烟的行为,有再次犯罪的可能,且三人非法经营数额都在25万元以上,已构成犯罪。

  “虽然三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是其行为同时涉嫌非法经营罪。”威海市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就量刑而言,以非法经营罪来认定三人量刑要重,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所以威海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捕三人。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三人或将面临五年以上量刑

  记者注意到,此次山东省检察院官方微信还随文发布了相应的法律量刑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以走私罪论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刑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

  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在三年以下量刑;《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以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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