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不动产抵扣增值税分期年限降至2年

19.04.2016  03:03
山东省国税局总会计师宋永信介绍, 2016年 5月 1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 5月 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鲁网4月18日讯(记者 殷会丽)18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5月1日后,新增不动产抵扣增值税分期年限从10年降至2年。

  山东省国税局总会计师宋永信介绍,2016年5月1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这个第二年是指取得抵扣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此外,还有一些细化的规定,比如说,企业购进不动产,先抵扣了60%,不到第二年或者剩下40%没抵扣,就把购进的不动产销售了,这时候可以把没抵扣的进项税额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为了规范不动产抵扣管理,企业要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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