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第一案"激辩仨小时 客管中心有无处罚权?
▲15日上午,原告陈超(左)及其律师李文谦坐在法庭上。 记者 王鑫 摄
▲庭审现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记者 王健 摄
15日上午,全国“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双方对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激辩三个小时后,审判长称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认真合议,并择期宣判。
15日的济南迎来了近期的最高温,这一天,备受社会关注的“专车第一案”也迎来沸点:上午9点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早上不到7点半,不少出租车司机和出租公司负责人就赶到了市中区人民法院,甚至有的哥还带来了抵制专车的宣传横幅。
在庭审现场,专车司机陈超诉称,客管中心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为由,对其给予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他认为该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情形,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庭审中,法院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调查还原了案件发生经过。2015年1月7日,陈超通过打车软件营运时在济南西站遇到客管中心执法人员检查,起初陈超和乘客都不承认使用打车软件,只称是朋友关系。不过经调查,最后双方都承认使用了打车软件,乘客还称“要30块钱,还没支付呢。”客管中心遂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暂扣车辆,并要求陈超在规定时间内到客管中心接受处罚。陈超就处罚决定申请听证,经过听证,客管中心维持了处罚决定。
客管中心辩称,作为管理机构,他们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的经营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事实清楚,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不成立。
庭审中,双方围绕法官整理的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其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被告所作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所作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鉴于双方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没有收费也是非法营运吗 双方围绕四大焦点展开辩论
□记者 张鹏 王健
开庭当天,济南市200多名市民以及来自省内外的30多家媒体记者参与旁听。从早上9点开始,在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四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客管中心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
被告答辩:作为负责全市出租客运经营管理的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原告质疑:行政处罚权主体只有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享有。客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的处级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很明显,被告并不属于交通局的行政机关,其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被告:(当庭提交一份授权文件,证明自己有行使相关处罚权的行政职责)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们作为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是法规授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11份证据,其中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补办审批表》、《处罚结案报告》等,以证实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存在异议,其中三份证据的签名有伪造嫌疑,同时提交证据中缺少一份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被告: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是以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出现的,对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在行政执法机关意见中都有体现和记载,这是山东省交通厅具体对我们作出的要求,是格式文本。
处罚证据是否充分
对于被告陈述中的“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法庭提问“具体指什么许可?”
被告:按照《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需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车辆营运证,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活动。(被告同时当庭提交了三份视频资料作为证据,证明事发当时的情况。)
原告:对于视频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是先入为主向原告及乘客发问,在发问过程中带有逼迫的口吻,在视频中,也并没有证明原告有收到费用的行为。两人着急赶火车,在被逼无奈下承认是使用打车软件,事发当时没有交易,不构成非法运营。使用打车软件,没有收费也是违法行为吗?
原告在法庭上坚称,自己当时并非从事专车营运,客管中心处罚证据不足。
被告:根据视频资料可看出,陈超当时正在进行营运,处罚证据确凿。两位乘客按照陈超要求假称是他的朋友,却不能提供出驾驶员真实姓名情况。通过查看视频资料可以得到,陈超对自己驾驶的车辆没有出租汽车营运证这一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因此,执法人员在向其提出询问时,其第一反应是谎称乘客是同事,后来又说是朋友,却无法说明其姓名。陈超驾驶无出租汽车营运证车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
被告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原告:对于2万元的罚款,缺乏相关依据。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条例》第69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运营和租赁业务的,处5000元到3万罚款。但运管部门没有证据证明,陈超从事的到底是出租车运营还是汽车租赁经营。
被告:在执法录像中,原告无法说出乘客姓名,乘客也承认是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找到的陈超,陈超没有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非法营运事实证据充分,据陈超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作出处罚,并没有按照上限执法。
法律界人士: 重点是促使 我国法律完善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开庭的“专车第一案”的判决结果十分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交管部门以后对专车的态度。对此,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赵新岭律师表示,从法律层面来说,陈超所诉案件本身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撤销涉案的处罚决定,整个案件也会围绕客管中心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来展开,但是案件的胜诉与否并不会产生推动出租车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作用。
“最直接的意义是,可以通过这个案件让全社会意识到,现行的出租车管理体制亟需进行深层的改革,同时也促进我国法律进一步完善。该案或许会成为推动这个行业变革的一个起点。”赵新岭说。
滴滴公司: 专车第一案 超越一般司法诉讼
□记者 张鹏 王健
15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滴滴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他们通过媒体报道了解了济南专车第一案的相关情况,但暂无法对于案件本身做任何评论,希望法律能给予公正合理的裁决。
“专车第一案由专车而起,案情简单却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案件已经超越一般意义上的司法诉讼,而变为创新事物的法律监管、执法者应坚守执法边界、旧法无法适应新情况等多重复杂问题的探讨。”该工作人员称,专车作为一种进步的创新事物,改善了百姓出行,推动了中国城市交通的转型升级,终将让民众、行业、政府等各方受益。
而在此之前,滴滴公司副总裁朱平豆也表示,他们希望通过专车案能够促进国家在专车领域立法,填补政策空白点。(来源:生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