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宣判一起小炼油污染环境案
04.01.2016 10:46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近日,东平县某乡镇王某、牛某因私自建设小炼油厂,严重污染环境,被东平县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雇佣被告人牛某在东平县某村,私自建设小炼油厂,以废旧塑料为原料炼制毛油,炼制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废气、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排环境,将废渣堆放在小炼油厂院内。至案发,废渣重量258吨,废渣处理费用为69.66万元。经检验,该炼油厂产生的废渣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类别HW11精(蒸)馏残渣,系危险废物。2014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到东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7月23日,被告人牛某到东平县公安局自首。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牛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04.01.2016 1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