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消费者协会结合去年案例 解读新《消法》
09.03.2015 18:00
本文来源: 半岛网
遇到霸王条款,消费者成功维权
2014年11月11日,东港区消费者王某在济南路一KTV欢聚。结账时,王某出示了该店6折的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贴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因为当天是双十一,所以王某被告知不能打折。王某按每小时128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256元。离开后,王某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会员卡上并未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王某就此事向东港区消协投诉。
接到投诉后,东港区消协的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王某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6 折结算,退还王某102.4元。
据悉,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电动车频出故障,协调后退款
2014年4月13日,东港区消协接到宋某的投诉,称在海区路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宋某怀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多次,况且宋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无奈之下,宋某投诉到东港区消协。
在依法受理投诉后,东港消协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僵局。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新增权利和义务。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作人员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经营者表示一时难以接受退车的调解意见,工作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地向经营者反复讲解、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最终争议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还3000元购车款。
本案适用于新《消法》新增的权利 、义务。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技术构造较复杂、含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耐用商品,而消费者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难以发现一些隐蔽性的质量瑕疵。因此,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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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2015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