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环保局"支持起诉"开先河 有利于调查取证

25.01.2015  13:14
  浙江一家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被运至东营进行非法处置,造成了“跨界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索赔1000万元处置费。日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此案引发广泛关注,除了“跨界污染”之外,另一重要原因是东营市 环保局 作为环保行政部门“ 支持起诉 ”,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由环保行政部门作为支持起诉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此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环保部门成为支持起诉人

  据了解,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建德化工二厂为节省危险物质处置费,将其在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备国家认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徐国富处置。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徐国富将危险废物“磷酸盐混合液”交给同样未获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李强和李兆福二人处置。2013年5月,李强和李兆福将接收的“磷酸盐混合液”运至东营,并由东营市垦利县的一家公司接收并非法处置720吨。

  为此,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涉事企业及自然人提起了诉讼,索赔1000万元处置费,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

  自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不鲜见。不同的是,此次环境公益诉讼,东营市环保局作为环保行政部门“支持起诉”,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由环保行政部门作为支持起诉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东营市环保局有“勇气”支持起诉,源于从1月7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东营市环保局对此次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便体现了这一点。

  “此次环境公益诉讼前,我们便联合其他部门对违法事件进行了介入,对他们的违法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掌握着有力证据。”东营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在获知中华环保联合会要针对此次“跨界污染”进行详细了解并准备起诉后,东营市环保局有权利去支持他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便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有利于调查取证

  “治理企业环境污染行为,之前基本上是一罚了之,行政罚款相对较低,对污染企业的约束作用较小,环境行政执法常会出现‘有心无力’的情况。”东营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认为,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司法审判,能有效弥补行政执法威慑力不足的现状。高额的索赔可给环境污染企业一记“重拳”,提高其违法成本。

  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震慑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但往往存在举证难问题。缺少有力证据,即使法院受理了诉讼,胜诉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而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支持起诉,有助于解决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取证、举证难问题。

  另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的成本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及胜诉率。

  对此,《解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希望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东营市环保局能积极支持此次环境公益诉讼,表现出了政府打击环境污染行为的决心。”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秀强认为,作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东营市环保局依法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为此次诉讼提供技术咨询、协助调查取证,为以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益的探索经验。

  有了《解释》,也有了开先河之举,“勇敢”的地方环保部门会多起来吗?

  马勇表示,这虽然是一个个案,但“跨界污染”这样的案例在其他地方也存在。他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对今后类似案件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若涉及本地的污染企业,环境公益诉讼要获得当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可能会有难度。”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秀强表示,虽然新环保法明确了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有的污染企业是当地的“利税大户”,面临是否支持针对“利税大户”所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时,地方政府多少会存在一些顾虑。

  环境公益诉讼难题多

  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我国符合环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环保社会组织有700多个。《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遏制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但在现实中还存在不小的难度。目前,大部分环保社会组织存在缺乏专职的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和环境法律专家,收集环境污染证据的能力和应用环境法律诉讼的能力不足的问题。

  另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的成本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及胜诉率。部分社会组织经费来源少,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且要花费大量时间,较高的资金和时间成本,时常让它们“心有余力不足”。对此,《解释》在相关规定框架内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规定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李广寅 李明 报道)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