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降职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 这五类领导干部要下
日前, 济南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能上能下”措施,让该下的干部“下”得服气。实施细则明确五类 干部成为“调整”的对象,包括到龄 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 处理、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不能 正常履职干部。
对配偶管教不严将被追责
其中, “到龄免职(退休)”是 指,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 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干部个 人申请提前退休且符合有关规定,经任免机关批准,应予以办理提前 退休。
而“任期届满离任”则是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担任适用范围内同一层次领 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尚未达到退 休年龄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 况,安排担任适用范围外的其他领 导职务,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问责处理”明确了几种情形: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出现 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意识形态领 域工作不力、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基层组织普遍软弱落后等 严重情况的;
落实选人用人责任不到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履行正风肃 纪职责不力,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坚决,本地 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连续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或者解决 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 败问题不到位,基层干部违纪违法 问题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
对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的等。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 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 辞职、免职。
为官不为慢为都不行
而“不适宜担任现职”是指,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为官不为、慢为、乱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能力素质不适应新 形势新常态,工作不得力,贻误事 业发展;经组织考核,工作实绩较 差,群众满意度不高等情形。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根据 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 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 职务、免职、降职等。
不仅如此,实施细则还对不适 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复 出问题作出规范。济南明确提出,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 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 拔重用;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 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 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 或者提拔重用。
“不能正常履职”的领导干部有何规定?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 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职级 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 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 次作出安排。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干部参加非组织选派的离职学习超过 一年,或者因个人原因请假,一年 内累计超过半年的,一般应当免 去现职。 据悉,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市、 县(市)区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各 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 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 施细则执行。(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