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等相关规定的通知 鲁安办发﹝2015﹞18号
03.06.2015 16:32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月11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山西省同煤集团公司姜家湾煤矿“4.19”重大透水事故迟报情况进行了通报,对事故信息的报送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近年来,我省相继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暂行规定》(鲁安监发〔2011〕155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办法》(鲁安监发﹝2011﹞98号)等,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大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事故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事故信息,但迟报、瞒报、拒报、漏报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市和单位对事故报送的时限要求和标准存在模糊认识,对媒体报道的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反应不够灵敏,部门之间通报和处置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有的市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时限超出了法规要求。为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等相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信息,对于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面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故损失和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一系列批示精神,准确把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事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强化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措施
(一)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送责任。各市、县安监局、有关行业部门及企业要认真落实值班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专人值班坚守岗位,并要有领导同志在岗带班,带班领导是事故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严格遵守值班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遇有事故要及时按规定报告,杜绝迟报现象发生;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要按照与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相同的要求先报送事故信息。不管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须先报告后再严格按规定和程序核销,绝不允许假借刑事犯罪或属非生产安全事故名义迟报甚至瞒报事故信息。对不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信息造成的严重后果,要追究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的责任。对于发生的工矿商贸领域一般事故,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在当月月底前报送省局,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报,应在下月月底前补报。
(二)建立事故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省政府安委办实行事故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地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对较大以上事故出现迟报、漏报、瞒报、伪造的,一经发现,对事故报告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各市安委办也要建立相应制度,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发生。
(三)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考核。将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纳入对各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指标内容,对年度内存在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严格对照考核标准扣减分数。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并将事故接报、上报等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要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
三、加强事故举报的核查和处置
各地、各单位应当密切关注事故网络舆情等线索,充分利用“12350”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拓宽事故举报渠道,对领导批示、媒体披露或举报的事故,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认真核查,对情况属实的,要及时查清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等,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处理,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对谎报、瞒报、拒报或伪造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涉险事故)的行为严肃查处,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做到事事有查处,件件有回音。对经核查真实的事故信息,要将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经核查不实的信息,要及时引导有关媒体发布正确信息。对散布虚假信息的,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严格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时限
各类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沟通,接受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指导。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事故调查组组长或副组长要带领调查组各小组负责同志及时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报事故调查情况,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调查报告,要以市政府或安委会名义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备案审查,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函复后,由市政府批复结案。对未能按时结案的,省政府安委会将在年终的目标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3.06.2015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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