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政: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建设或团购住房

24.08.2016  18:35

   青岛新闻网8月23日讯 租房税收优惠传来利好消息!8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其中个人出租住房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年底前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区分普通、非普通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

    意见将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范围由家庭唯一住房,扩大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降低刚需和改善性住房的购房成本,引导住房需求全面释放。目前,青岛已实行该意见规定的家庭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试点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意见》提出,要加快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加快改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提高使用便利性。

    按照“政府组织、试点先行、财政奖补、逐步推开”的原则,采用“住户拿一点、财政补一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当补偿”的多方出资方式,每个市、县(市、区)先选择有条件的小区或部分楼栋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所需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落实,省级财政给予奖补。

    有序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2016-2020年,市、县(市、区)财政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2-0.4元的标准,对接管老旧小区的骨干物业企业给予专项补助。

     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建设/团购住房

    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建设或团购住房。对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无房职工一次性补偿和无房职工长效补贴机制。

    允许农村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购买周转住房(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和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除外),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引进人才购租商品住房。

     鼓励收购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助改革,建立购租并举、以补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逐步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提供的比重,对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租赁转向以货币化补贴为主。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房产租赁市场承租住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定额租赁补贴。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困难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鼓励收购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 可额外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鼓励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各地新启动的棚改项目总体上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商品房库存较多、消化周期较长的市、县(市、区)原则上应全部采用货币化安置。

    推动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政策,创新棚改服务提供方式,各市、县(市、区)要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进一步落实财政奖励政策,引导棚改居民选购合适的商品房。各地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可额外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选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的奖励标准,要适当高于选用现金支付方式的奖励标准。

    支持缴存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化办理手续,有条件的城市可开展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开展商业贷款公积金利差贴息和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异地贷款。全面开展冲抵还贷业务,减轻贷款人还款压力。按照低门槛、广覆盖的原则,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满足进城新市民的住房消费需求。

    出租金小于3万元/月 2017年底前免增值税

    落实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年底前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

    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区分普通、非普通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将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范围由家庭唯一住房,扩大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降低刚需和改善性住房的购房成本,引导住房需求全面释放。(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