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出台“九严禁”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教育部党组近日印发《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规定》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防范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公道正派选人用人,大力营造教育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规定》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规定》明确九个“严禁”。严禁跑官要官。坚决禁止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的行为,对采取拉关系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拉票贿选。对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存在贿选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说情打招呼。凡请托他人说情打招呼、递条子的,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为他人提拔说情打招呼、递条子,或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窃取选人用人保密信息,或乱议论、乱打听、乱传播干部选任小道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严禁造谣诬告。对造谣、诬告他人干扰正常选任秩序的,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造假欺骗。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或者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凡属拟提任的一律先中止程序。 严禁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任干部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等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规定》强调,教育部各直属高校、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落实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承担“一岗双责”,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选人用人监督,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编辑:邱忠珲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