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25条禁令严肃财经纪律 违纪将被降级开除

26.12.2014  11:05

  □记者 姜宏建 通讯员 丛培德 孔进 报道

  本报济南讯 针对当前财经纪律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财政厅日前出台严肃财经纪律25条规定,坚决防止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大力整饬财经秩序。

  在组织收入和支出管理方面,要求各级要严格依法组织收入,不得擅自减免税,不得通过财政垫付税款、转引税款、列收列支等形式虚增收入;严格非税收入管理,不得拖延滞后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挤占挪用,不得人为调节收入进度;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不得越权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的财税法规制度。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大资金分配环节审核力度,防止虚报伪造资料套取骗取财政资金问题;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不得擅自变更上级政府批复的津贴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行设立新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严格公务支出管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安排支出;科学设定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严格绩效目标编审程序,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纳入预算。

  在预算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方面,按照“全口径”管理要求,所有政府收支必须全部纳入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防止和杜绝非税收入编报不实、结余结转资金过大等问题;坚持预算法定原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未安排的事项一律不得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严禁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坚决杜绝无预算或超标准采购;切实规范政府债务管理,不得超限额或在预算之外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全面清理历年财政暂付款,严禁财政暂付款长期挂账;严格控制新增财政暂付款,不得对非预算单位、企业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严格控制新增财政专户数量,未经财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不得违规设置会计账簿,不得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严格决算编制,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决算报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严肃纠正各种擅自处置、暗箱操作、低价买卖、私相授受、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

  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规定强调,对违法组织收入、虚列收入和支出、擅自改变上级专项资金用途以及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要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违规进行预算调整、违规使用超收收入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对违规举借债务、为他人提供担保、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要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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