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3.01.2016  17:31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有关要求,2012年1月1日之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公告》将上述文件中确需保留的若干个人所得税政策重新发布,其中对于个人出租房屋所得、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款清算两项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略作调整:

  一是《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6〕134号)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取消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的做法。为做好相关征管衔接,《公告》对个人出租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政策规范,统一明确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了股权原值的具体计算方法。为此,对限售股清算时的原值计算口径,本《公告》根据总局公告精神进行了相应调整和明确。

 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执行时限要求,《公告》还规定了执行期限,即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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