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数新政出台
中国山东网12月29日讯 (记者 张敏敏 通讯员 耿进玉 夏天)记者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按济南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对于部分收入水平较低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允许暂时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月缴费基数下限。
据了解,本次调整根据《关于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7号)有关规定执行。下一年度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济南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有关参保人可在此区间内根据收入情况确定缴费基数。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目前缴费基数高于济南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应尽快联系所在代征机构,在1月份申报缴费前重新签订社会保险扣款协议。以免因缴费基数超限,耽误个体缴费的申报和扣款,从而形成缴费间断。
●缴费基数调整后个体缴费人员社保缴费该交多少钱?
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每月最低缴纳额为464.8元,最高缴纳额为774.6元;基本医疗保险缴纳金额不变,按照5.5%的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缴纳额为231.02元,按照10%的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缴纳额为387.3元。
●个体缴费间断有何影响?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其医疗费用。连续欠费不足6个月的,自补足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连续欠费6个月以上的,自重新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待遇。
●哪一类人群个体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出钱让职工自己缴社保合规吗?
市社保局提醒:济南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只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而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某些企业为了少缴纳社保费,出钱让职工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这样做既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又不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职工发生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时,无法享受相应社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