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公布54个失信被执行单位 被执行人将禁坐高铁

27.03.2015  20:28

   中国山东网3月27日讯 (记者 孙杰)今天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实名公布第六批共54个失信被执行单位信息,包括51家公司、2个村委会以及1家酒店。据悉,自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实施后,济南中院今年继续采取实名曝光的形式进行通报,公开名单中包括了被执行单位的名称、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执行案号、立案时间等基本信息。

  济南中院执行局副局长辛丕华介绍,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21384件(2013年为17272件),同比上升23.8%;结案20951件(2013年为17665件),同比上升18.6%;结收比为97.98%,基本实现了收结平衡。妥善办理了涉三联集团案、“启德国际金融中心”案和“没收潍坊新立克(集团)四名高管个人全部财产”案等多个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重大复杂案件。去年,全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共拘留428人次,拘传339人次,对103家单位和个人罚款615.8万元,强制搜查135次,限制出境21人次,对26名涉嫌拒执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加大了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力度,去年全市法院共向254个案件的347名特困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资金398.3万元。按照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建立了“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执行人员在办公室就可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余额,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执行效率。

  济南中院执行三庭庭长刘江介绍,截止今年3月20日,我市两级法院已将11023名被执行个人和1950家被执行单位的信息录入失信名单库。凡纳入失信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将无法乘坐飞机、高铁、动车二等座以上和列车软卧,并且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这些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所占比例最大,占到全部信息的50.01%。

  以下是10个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1:董殿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并隐匿法院查封的车辆,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摘要】

  朱春兰与董殿波系夫妻关系,法院判决准予朱春兰与董殿波离婚,夫妻共有的鲁现代轿车一辆归董殿波所有,董殿波支付朱春兰现金7.6万余元,返还朱春兰婚前财产一宗。判决生效后,董殿波未主动履行义务,朱春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董殿波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报告其财产状况,并提供已被法院查封的鲁现代轿车的下落。董殿波态度蛮横,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董殿波拒不报告财产状况,隐匿法院查封的车辆,执行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多次到拘留所对其做说服教育工作,但其仍拒不履行义务。鉴于被执行人董殿波隐匿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决定将其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对董殿波刑事拘留后,董殿波与申请执行人朱春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现代轿车折抵其应当支付给朱春兰的补偿款7.6万元,并将属于朱春兰的个人财产交付,此案执行完毕。后董殿波办理了取保侯审手续,目前对董殿波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中。

  案例2:李珊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摘要】

  顾宝东与青州万寿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寿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万寿公司返还顾宝东押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万寿公司未履行义务,经顾宝东申请,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执行。2013年3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查明,万寿公司于2009年9月20日,将其已被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查封的位于青州市东邢社区土地使用权,面积267.87亩,以1180万元价格转让给了青州市锦绣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江南公司于2009年9月16日至2011年5月11日期间分13次付给万寿公司共计1179万余元,其中在法院立案执行后江南公司给付万寿公司4973008元。执行法院在对万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珊珊调查时,认可江南公司已将全部款项付清,但拒不讲明款项的去向也不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法院认为,万寿公司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珊珊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青州市公安局。2014年4月17日,青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万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珊珊立案侦查。目前,对李珊珊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中。

  案例3:武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房屋,并将涉案房屋转卖给他人,导致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案情摘要】

  刘鹏与武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武亮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钢城新苑东16号楼2单元802号的房屋交付给刘鹏。判决生效后,武亮拒不交付房屋,刘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武亮交付房屋。被执行人武亮仍拒不履行,并于2013年11月15日与案外人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房屋过户给高某,造成判决无法执行。

  执行法院以武亮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被执行人武亮与刘鹏签订和解协议,武亮支付刘鹏63万元,案件执行完毕。

  2014年9月17日,法院作出(2014)历城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武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4:王存河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

  【案情摘要】

  郭连久与王存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王存河返还郭连久借款本金18.9万元及利息。因王存河未履行义务,郭连久于2013年6月1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存河于2014年1月份,未经执行法院许可,擅自将已被法院查封的121袋“沃夫特”牌复合肥——肽白金、330袋“美国嘉吉”牌复合肥用于偿还他人债务。执行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对王存河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其仍拒不履行,执行法院遂以王存河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4年12月19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5年1月9日,法院判决王存河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1月8日,王存河与郭连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三期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目前,第一期已履行完毕。

  案例5:王中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进行高档消费,被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立案侦查。

  【案情摘要】

  山东胜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海公司)与被告中旺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集团)、王中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中旺集团、王中旺返还胜海公司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胜海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王中旺配偶名下账户有大宗资金往来,汇往国外约二十余万澳元(王中旺的两个孩子均在国外);并且在2013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王中旺乘飞机到普陀山进行高消费旅游,居住五星级酒店。并于2014年6月、7月两次入住北京五星级酒店进行高消费。执行法院认为,王中旺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例6:济南金晓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济南金晓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孟某向济南金晓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9万元及相应利息;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孟某的上述所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两被告未履行义务,济南金晓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此后,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参与建设工程投标时信用受阻,同时也影响了其在开发单位的形象。在其参与的一项重要项目受限后,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一次性缴纳执行款项70余万元,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7:段景水与于某生命身体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段景水与于某生命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于某赔偿段景水共计82007.92元。判决生效后,于某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段景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因于某未按照要求报告财产,执行法院对于某予以司法拘留。被拘留后,于某仍未全部履行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

  于某得知自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担心以后无法在银行进行贷款,出行受到限制,迫于压力,通过其姐姐主动联系法院,自觉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8: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代某偿还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20835元,陈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执行中,因陈某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拒不报告财产,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后被陈某到广州办事,返回济南时在广州无法购买返程机票。被执行人陈某只好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通过其家人到法院交齐了案款。后执行法院将其信息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屏蔽,其才得以返回济南。本案执行完毕。

  案例9: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阴县公证处(2012)平阴证经字第3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7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同时在广场、银行及被执行人居住地的公共场所通过LED大屏幕滚动播放其信息。被执行人李某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在亲属的劝说下,通过其家人主动向法院交纳了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执行法院随即将三被执行人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屏蔽,并在其他曝光场所中撤下。

  案例10:温子香与某茶庄、周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摘要】

  温子香与某茶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茶庄须支付温某1万元补偿款。在达成调解当天,某茶庄即注销工商登记,不再经营,业主周某下落不明,案件执行一年未果。因周某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将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不久,原先向周某贷款的银行经查询得知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立即要求周某说明情况,否则提前收回贷款。迫于压力,周某主动联系法院,很快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执行法院也随后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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