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行政案件中,都有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01.06.2016  12:04

您好,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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