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中院助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23.09.2015 11:45
本文来源: 法院
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济宁中院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与市政府法制办达成意向,确定出庭应诉范围,原则上严格掌握八类案件,即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对于原告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涉及一个地区或一个领域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涉及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的案件等,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加大出庭应诉约束。济宁中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土地收储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件中,该单位未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单位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仅委托律师出庭。 为此,济宁中院向某县人民政府发出书面司法建议,建议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确对待法院的司法活动,积极应诉。该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
强化出庭应诉监督。济宁中院针对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以及庭审应诉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向应诉单位提出司法建议,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出庭应诉水平。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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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201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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