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

15.10.2015  13:05

  本报讯 山东省临沂市为进一步推进水污染防治,打造全流域、全过程、全覆盖“治、用、保”防治体系,确保辖区重点断面达到目标要求和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安全,实施了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

  根据全市水域情况,2014年起,临沂市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实施了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在主要纳污河流设置考核断面31个、参考断面两个(后有调整),共考核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等21项指标,根据超标倍数进行补偿金的收缴。

  临沂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管理人员和采样人员联合采样,监测过程全部加密。每月监测两次,其中21项因子全监测1次,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挥发酚5项因子加密监测1次,单因子以月均值计算。水质单因子(月均值)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补偿金为50万元;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补偿金为100万元;超标1倍以上的,补偿金为200万元。

  每月10日前,临沂市环保局对各断面上月水质及其超标倍数、补偿金情况进行计算,并通报各县区。资金上缴以月为单位,相关县区按月将补偿资金及时上缴市财政。收缴罚款作为当月监测中控制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县区的补助资金,用于完善环保自身能力建设。

  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以来,临沂市8个国控断面水质全部达到考核要求、水质大幅提升。40个市控断面达标率提升17%,COD平均浓度下降11.4%,氨氮下降35.4%,河流自然生态不断恢复。董若义 凌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