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义而来

11.05.2016  17:09
  《法的门前》是美国经典法理学教材《法律之门》的作者之一彼得·德恩里科与我国学者邓子滨先生共同编著的。全书共有18章,分为遵循先例、法官、价值、利益、警察、律师、陪审团等,书中许多观点引人深思,非常具有启发性,当然有些观点也比较尖锐,姑且不论观点对错,它提供的多种思考问题的角度,对于开阔我们的视野,丰富我们的思维,大有助益。

  作者在引言中,讲了卡夫卡所写的寓言——法的门前。故事描述的是,在法的门前,一个乡下人一直想进去那道门,看门人不让他进去,他就坐在法的门前等,但一直到他生命的尽头,他都没有进去。守门人看出乡下人快要死了,为了让他那渐渐消失的听觉还能听清楚,便在他耳边大声吼道:“这道门没有其他人能进得去,因为它是专为你而开的。我现在要去把它关上了。

  一个乡下人试图求见法,却终其一生被守门人挡在法的门前,是因为他惧怕法,还是因为守门人的阻拦考验;是因为自身墨守成规的思想原因,还是因为对制度的恐惧,而法又是什么?这则寓言故事可以从多个侧面来解读,就像鲁迅说的解读《红楼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它带给我们更多的是思考。

  书中还有许多精彩的语言,使人深思。

  “法官将某个规则或原则作为一个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通过纯粹的推理过程得出他的结论。”在论述法官的章节,作者以心理学家的学说来说明法官判断的形成,往往很少从前提出发,而是先得出结论,然后努力找到能够导出该结论的前提。如果这种论断是正确的,那对法官的直觉真是一种考验,那句逻辑与经验的名言也许可以佐证。

  在死刑的存废争论中,作者说“报应是刑法学中最令人误解的概念之一”,对于一个文明的社会来说,杀人偿命式的报应传统应该被废止。书中还说,将死刑作为一种威慑的手段是不足取的。其中的一个论点就是,“人愿意用自己所有的一切换取生命”,言外之意就是人人都是非常珍惜生命的,你杀死他并不能遏制违法犯罪。犯罪大多都是源于冲动,当然冲动包括很多种,那些有预谋的犯罪与冲动的犯罪不可相互混淆。

  我们平时常说,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被认为是平等的,这其实是片面的。书中以美国为例,说有权力的人花费大量的金钱和精力通过立法使法律对自己有利,“立法的获益与负担并不在全体人口中分配,而是集中于某些阶层和团体”。自然,法律如果只为权贵者服务,那就很难保证它被人接受和服从。对法官来说,警惕这种社会现象,守护我们的职责,并使法律能公正地保护每个人,永远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反过来说,我们也要更加理性地对待法律,它并不是万能的。

  在法律解释的暴力论述中,米尔格拉姆从实验结果引申出,“法官在量刑时,通常视司法机器‘传动装置’的角色为天经地义”。这一话语使我们深思,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在法律与权力的博弈过程中,对法官如何适用法律提出了至少是品格上的考验。

  我们所学的传统法学理论中,往往把习惯作为法律的来源之一。文中提出了一种观点,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如果习惯是自发的和自动的,那么法律就是有组织的和暴力的”。法律作为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和标准之一,在调节社会行为中逐步建立了一种良好的秩序,为了达到一种惠及大众的正义,我们没有必要去否认它是有组织的和暴力的,它也需要有组织,需要强制力去实施。

  法的本来面目是什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解释。“生活对大多数人而言,似乎是一项服从的规划,是对权威的义务和责任”,按照律法主义者的信仰,服从法律规则是一种美德。卢梭说,唯有人们服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如果把法律比作为一种公共意志,人们遵守法律,就是自觉地承担起了义务,享受着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尽管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完全做到公平与正义,按照法律处理的每一件事并不能让所有人满意,但是我们仍然不能认为遵守法律就失去了意义,法律仍旧是我们保护自己的重要武器。

  当一名记者问纽约的著名律师马丁·厄德曼,25年来,他为之辩护的人之中只有一个无辜者,他是否依然乐观。马丁·厄德曼说,“你永远也不能明白,知其有罪比知其无罪更容易。无论如何,如果你知道被告有罪,那辩护就容易多了,你没有使其免于不公正刑罚的责任”。从记者提问与律师的回答中我们看到,你头脑中先假定被告人有罪是很容易的,但那样的结果已经背离了法律的本意。实现正义的过程虽然是艰难的,有时结果往往也并不能使人如愿,但还是有许多律师走在追寻公正的路上,那些法律援助律师大部分时间都在为有罪者工作,这种默默无闻的工作无疑是让人尊敬的。律师与法官虽然职业有别,但无论法官还是律师,他们都是为了正义而来。

  在陪审团一章中,“宪法的构建者们赋予被指控者获得同阶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是给予他一种无价的安全保障,以防止腐败的或者过分热忱的检察官的侵害,防止屈从、偏袒或怪癖的法官的侵害”。这段话很明白地说出了设立陪审团的目的之一。过分地指望检察官或法官,都很容易使案件的结果有偏颇,因为他们的私心或者个体的倾向,无论是他们文化的还是自身修养的缺陷,都容易让被告人受到伤害。之所以选了各行各业的陪审团成员,以普通人的视角而不是以法律专业者的角度来定义公正,这样能相对公平地体现正义。按照我们的俗语“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来理解,集体的智慧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更能保证正义的实施。

  对正义的渴望一直激励着我们,对于通过千辛万苦考进法院的法官来说,背诵那些法律条文并不是难事,按照那些规定作出裁判也不是难事,更重要的是作为一名法官,要有自己对于法律的正确理解,并秉持公正的理念裁判那些涌进法院的千奇百怪的案件。当那些案件被当事人称颂并铭记,当这种公正的现象越来越多,法官身上就有了圣洁的光辉,而司法的公信力就会提升,我们离法治国家的目标就会越来越近。

  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说:对于一个事物,当它已不再令人怀疑时就放弃思考,这种人类之致命的倾向,是他们一半错误的原因。无论对于法学还是其他学科,质疑既定的理论与规则,并在新的领域进行探究,是要存在于学习者的潜意识之中的。虽然《法的门前》由于篇幅的限制,有些内容言犹未尽,但全书体现的开放性思辨精神,已证明了它自身的价值。 责任编辑: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