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竟给活人送花圈

31.07.2015  16:49
  2014年正月初一,当人们都沉浸在春节的喜庆气氛时,张某却发现自家门前插着一只花圈,引起群众围观、议论。张某报警后,派出所了解到是张某的邻居于某所为,遂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之后,张某将于某起诉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于某恶意诋毁其名誉,使其精神遭受严重伤害,请求法院判令于某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原来,张某的儿子闹离婚诉至法院,因彩礼问题欲请求作为媒人的于某出庭作证,但于某称其未经手彩礼而拒绝作证。张某记恨在心,并向邻居败坏于某的名声。于某辩称,花圈是前几天张某放到自己楼下的,上面还写着“于某骗色骗财该死”,自己只是把花圈送回,是私力救助的表现。后来,张某因花圈事件多次到派出所闹,自己是在单位领导的劝说下才勉强同意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于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张某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派出所作出对于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其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视为对该处罚决定的认可,且通过该处罚决定,也可确定侵权事实的存在。于某在庭审过程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花圈为张某制作,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于某向张某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花圈作为传统文化中祭祀的主要用品,只用在祭奠逝去人员的特殊场合。于某将花圈放到张某门口的做法,明显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也给张某及其家人带来了精神痛苦和上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故对张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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