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就职要进行宪法宣誓

04.12.2015  06:12

3日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济南闭幕,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齐鲁网 济南12月3日讯 (记者 孔冠军 王娜娜)3日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济南闭幕,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这意味着办法实施后,我省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务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该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山东认真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多次进行论证、修改、完善。今天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办法。

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2条,对我省实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仪式组织、宣誓誓词、基本规程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对宪法宣誓仪式的具体组织工作也进行了规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根据情况,大会主席团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四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办法》第十条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者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

记者了解到,宣誓誓词共70字,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