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住建领域违法行为举报60个工作日内办结
25.05.2018 02:18
本文来源: 半岛网
《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勘察设计、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村镇建设、建筑节能、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企业及人员资质资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或有效线索等。鼓励实名举报和逐级反映问题。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初核,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情形予以处理:
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
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
而未提供被举报单位、人员及项目有关信息、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等7种情形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办法》明确,举报件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部门分管领导或转办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办法》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受理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扣压、销毁有关举报材料,不得借故推搪或拖延。实名举报的,应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反馈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
《办法》强调,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对象及与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杨学莹 [编辑: 张珍珍]
本文来源: 半岛网
25.05.2018 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