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与协商:公检法刑诉权力互动关系的调整弥合 — 也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公诉工作的转型进路

08.02.2017  20:32

自立与协商:公检法刑诉权力互动关系的调整弥合

—— 也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公诉工作的转型进路
                                                  * 菅本茂

当前刑事司法制度逐渐向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核心的方向转变,公诉工作作为连接侦查与庭审的纽带,在此背景下如何定位、发展、提升乃当务之急。本文在解读“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内涵基础上,结合公诉实践分析新一轮改革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研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公诉的功能定位,提出关于公诉工作转型路径的建议和设想,重新定位公检法三家关系,强化审查、公诉和监督职能,防范冤错案件,保障司法公正。

一、浩浩风波起: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公诉的深刻影响

(一)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内涵的理解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该《决定》的内涵在于: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而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不否定审前程序的重要性,也未改变宪法和诉讼法确定的职权配置格局,特别是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力基础。综其内涵,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 诉讼制度完善和发展了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工作原则;另一方面,提出了“实现三符合”的司法要求,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体现了刑事司法规律,是现代司法的必然要求。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1.工作理念上的冲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调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但受传统刑事司法“有罪必罚、不枉不纵”思想的影响,公诉工作实践中,人权保障意识还不甚强,在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方面还不到位,办案出发点也常常局限于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上,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且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还不能适应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需要。在控辩式庭审模式下,公诉人的当庭讯(询)问能力、证据展示能力、证据辨析质证能力以及法庭辩论技巧等,都有待强化和提高。

  2.对起诉裁量权的影响。依“以审判为中心” 诉讼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改革非但不会降低侦查和起诉的重要性,反而在增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凸显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检察机关引导侦査机关取证的功能。“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但其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因此,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

3.对侦诉关系处理的挑战。“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建立,破除“以侦查为中心”观念,明确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意味着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审判阶段会更为激烈,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结合更为紧密,才能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以审判为中心”可以视为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革新,以制度规制构建起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

4.对公诉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以侦查为中心的“案卷中心主义”,检察机关  “二传手”式地将有罪案件诉至法院;法院则以移送的卷宗材料为基础,先行阅卷,公诉部门也多以卷宗书面审查为主,在庭审中论证犯罪、辩论的任务不是很大。此外,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渠道较窄,有些非法证据或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得不到主动排除。另外,遇到可诉与不诉之间的案件时,习惯于以起诉消化案件;遇到疑难案件时,则习惯于与审判机关加强协调、庭下达成共识、庭上密切配合,这些都有悖于《决定》精神。

5.对公诉人员提升司法技能的倒逼。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公诉人员思维模式和办案模式以消化案件为主要目的。导致案件的起诉率高,不起诉、撤销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率低,特别是对一些起诉案件的证据标准没有严格要求,降低了案件质量标准。在既往“侦查中心主义”下的传统办案流程中,有的公诉人把不准角色定位,往往做狂热的追诉者而不是担当法律的守护人,缺乏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不善于透过非法证据的

“隐蔽性”或“伪装性”发现问题。当下,公诉人员的庭审质证能力、抗辩能力、当庭应变能力、口才表达能力都有待提高。

二、问君何所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诉工作的功能定位

(一)刑诉功能更加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公诉部门身处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不仅具有审查侦査机关收集证据、启动审判的职能,也具有规范、引导侦查活动,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的职责。因此,公诉工作应理性地从审判中立、控辩平衡的诉讼构架中准确地寻找到自己的定位出路,既要注意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要不偏不倚。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尊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尊重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不能以诉讼监督者的身份具有超脱式凌驾。

(二)监督权能更加凸显

作为从事公诉工作的检察官一方面,要加强侦查监督,秉持客观、中立的定位 , 通过单个证据审查和综合运用证据审查全案 , 发现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证据 , 是否存在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是否存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不当等情况。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要求纠正;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对重特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发现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召开联席会议告知侦查机关,以避免错误问题重复出现。另一方面,规范司法行为,审判中心主义并非“审判特权主义”,审判权必须接受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审的过程、判的结果,都必须纳入检察的监督范围。

三、凌风登高居: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诉工作的转型路径

(一)树立新的公诉工作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和在庭审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公诉工作审查理念应向坚持客观义务转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改变以书面审为主的“坐堂问案”式的审查方法,落实亲历性、言词调查式的综合性审查方法,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观念和做法,切实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树立理性司法理念,在法院裁判前,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罪犯看待、处理。加强刑诉法理论与实践研究,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二)构造新型的侦检审诉讼互动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反思“公检法”三机关现状为基础,进一步摆正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要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为此,应在原有基础上发展出的更为合理科学的侦检关系 ,  强化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和规制功能,不仅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更要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放过任何一个非法证据。以审判为中心强化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对抗性,检察机关作为庭审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要当好诉讼参与者的“主角”,既遵循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又加强证据审查、举证示证、庭审应变工作,提升庭审的质量和效果。

(三)进一步提高公诉工作质量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对公诉活动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要求更为严格。因此,检察机关应转换公诉工作模式,把加大非法证据排除的工作力度及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作为提高证据质量工作的重点,按照审判要求的统一尺度和宽严标准指控犯罪。应确立理性、平和、合法、高效公诉观,积极探索改变传统的办案模式,由被动办案到主动审查,做到书面审查与亲历调查复核相结合。①应扩大起诉裁量权,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健全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制度,全面保障辩护人权利。此外,建立以批捕、公诉衔接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提升公诉人员的司法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让各类案卷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庭审聚光灯下充分“曝光”。检察官必须从庭前证据审查和庭上举证辩论两个方面寻找改善工作的切入点。首先,应当更加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充分考虑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围绕案件焦点作好出庭应对准备。其次,庭审实质化使得庭审活动更具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公诉检察官必须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善于灵活运用多种示证方式,选择最重要、最有证明力、最能支持公诉观点的精品证据,以牢固的示证体系对法官和其他庭审人员施加影响。同时,尊重律师诉讼主体地位,构建健康、互动的检律关系。

(五)坚持办案责任细化与法律监督强化并重

一方面,要强化办案责任。明确行使的司法权力和承担的司法责任;大力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提高公诉人员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能力。从严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检察官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等,用制度解除公诉人员严格司法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发挥好法律监督作用。健全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在坚持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基础上,逐步将诉讼监督的重心转移到审判活动上来,不能借口法律监督无视审判、干预审判,也不能以独立审判而放弃法律监督,要着力发现、核实和纠正各诉讼主体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 作者单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①李文嘉,《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公诉模式转型》,载庆阳长安网,2015 年 11 月 25 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