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试点县招乡管

11.01.2016  12:19

年满60岁的要退出,“订单培养”解决队伍后继无人的问题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制度,稳定并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按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人士的话说,是“促进乡村医生由体制外向体制内靠拢,由‘赤脚医生’向‘正规军’转化”。
年满60岁
要及时退出
  “78岁的老村医仍坚守岗位。”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处处长白同禹表示,我省乡村医生年龄偏大现象较为普遍。
  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如确因工作需要,返聘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的,各地应从严掌握、严格审核,签订返聘协议后到村卫生室继续执业。
  引导老龄乡医有序退出,需要保障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2014年我省即出台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且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意见》要求,各地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引导乡村医生按较高档次缴费,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
  此外,根据《意见》,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违法违纪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将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
逐步明确
乡村医生身份
  《意见》提出了“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需要的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的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在人才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村卫生室的人、财、物全部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的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县招、乡管、村用”用人制度,并将于2016年展开试点。
  同时,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对经济薄弱,确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的卫生室,《意见》提供了“缓冲”政策:允许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将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招用进村卫生室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程序注册,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后,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招用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相应专业人员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对于5年注册期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严格准入标准、推行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实际上是逐步明确乡村医生身份。”白同禹说。
  《意见》另一大亮点是提出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要求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
订单培养
将成主要来源
  为提升乡村医生队伍,解决乡村医生“青黄不接”、后继无人等问题,《意见》提出,将按照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为村卫生室定向培养全科医疗卫生人才。
  订单定向培养的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录取后与县(市、区)有关部门签订培养与服务协议。订单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
  《意见》针对在岗乡医制定了规范的培训制度。要求在岗乡村医生,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不得以会代训。每年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年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1次,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培训资金由乡村医生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
探索推进
契约式服务
  在分级诊疗大趋势下,乡村医生服务模式也有所改变。《意见》提出积极探索推进契约式服务,要求各县、市、区要选择1到2个乡镇,从今年1月1日起开展试点。契约式服务的具体方式是,由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服务收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对于未签约的农村居民,在接受基本医疗服务时,则要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
      (禹亚宁 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