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女子提了句离婚 丈夫刀砍岳母 遭家暴者多隐忍

11.05.2016  08:27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已过去俩月,近日,齐鲁晚报记者采访发现,离婚案件中涉及家暴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市民很少,而且已经发出的保护令也面临着诸多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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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了句离婚,丈夫刀砍岳母

  “你敢离婚,我就弄死你全家。”近日,潍坊市坊子区的李蒙一脸恐惧地告诉记者,这几乎是丈夫的口头禅。

  28岁的李蒙与丈夫结婚5年,有个3岁多的女儿。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很快坠入爱河并闪婚。然而婚后不久,两人就因一件小事争执不下,丈夫对她大打出手,牙齿打出了血。

  被打之后,李蒙伤心不已,丈夫又是道歉又是哄,李蒙就原谅了。没想到,这只是开头。

  “只要有争执,就会对我拳打脚踢。”她哽咽道,连自己穿什么衣服都要丈夫同意,出门前要汇报,晚回来就会被打。

  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滨州市阳信县的成玲玲身上,对她来说,丈夫就是个摆脱不掉的恶魔,不仅语言威胁,还辅以行动。去年冬天,丈夫拿刀子到岳母家,砍伤了岳母和小姨子,一切只是因为成玲玲坚持要离婚。

  刺伤人后,丈夫恶狠狠地撂下话,“你们去告我吧,反正我是伤人罪,顶多判上几年,等我出来,我不会轻易饶了你们。”这话像噩梦一样回旋在成玲玲耳旁,为了家人安全,她选择了隐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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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听要罚丈夫钱,就不申请保护令了

  对于成玲玲这种遭受家暴却无法摆脱婚姻的女性来说,反家暴法似乎让她们看到了一些希望。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纯清说,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便没有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就在3月4日,反家暴法实施第4天,济南市首个反家暴联席会议办公室、反家暴维权合议庭在市中区人民法院成立。市中区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反家暴维权合议庭审判长高玉峰说,自成立以来,他接到了二三十个咨询电话,多数为自称遭受家暴的女性,咨询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咨询的不少,申请的却一个没有。

  高玉峰说,其中一名女性称,丈夫下岗后买了辆小车卖豆浆,结果刚开始干就被城管没收了,生活不如意,时常借酒浇愁,喝了酒就打她,因此她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高玉峰听了之后,表示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但是对方接着追问,“如果他再打我,会把他怎么着?”

  在得到“(丈夫)可能会被拘留或者罚款”的回答后,该女性当即说,“我不申请了,罚钱也是罚我们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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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被认定的家暴仅一成

  高玉峰说,上述这名女性很典型,还想继续过日子的,往往不会真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过不下去的,会直接诉请离婚。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近700件,高玉峰粗略估计,其中七成以上女性在庭审中主张自己曾遭受过家暴。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并非易事。高玉峰说,在离婚案件中法官最终认定存在家暴的不足一成,“一是难以界定,在家庭矛盾中,双方偶尔推搡或者互相击打,算不算家暴?二是举证难度大,比如,如何证明身上的伤疤就是家暴所致?”

  不仅在离婚案件中,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举证也是一大障碍。反家暴法要求,法院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因此当事人是否有充足证据,显得尤为重要。高玉峰建议,首先是及时录音录像,如果条件不允许,则尽量第一时间报警,并主动要求民警出具相关的司法文书,“仅凭报警记录不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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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申请了保护令,不到半月又被骚扰

  反家暴法实施两个多月来,全省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多。其中,德州市陵城区法院、菏泽市巨野县法院和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曾先后发出过。

  而保护令在执行过程中,更面临诸多现实障碍。2016年3月,巨野县的单某带朋友到家中饮酒,酒后对妻子王某实施殴打,之后又怀疑王某有外遇,再次对其侮辱谩骂,拳打掌掴,折磨长达一个多小时。警方介入后,单某写下《离婚保证书》,并分居。刚过去两天,单某就强行闯入王某住所,撕碎保证书。王某再次报案后,单某转而骚扰王某年迈的父母,吓得王某住进了宾馆。

  不堪忍受的王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4月22日,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单某对王某实施谩骂、殴打、骚扰、接触等行为,禁止其再接近王某及其父母住所,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

  然而,半个月不到,巨野县人民法院凤凰法庭庭长李磊就接到了王某的求助电话,单某又开始骚扰她和家人了。目前,法院正积极联系单某,如果单某确实违反了禁令,法院将对其进行训诫,如果单某仍然执迷不悟,法院将依法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该案件只是人身保护令执行难的一个缩影,李磊坦言,“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场所、时间的特殊性,使得法院无法24小时对被申请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李磊表示,这需要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谁来监督,各部门具体如何分工配合,都不明确。

  高玉峰也有类似的担忧,“如果裁定被申请人搬离受害人住所,搬到哪里去?谁来监督,保证被申请人不再搬回来?而如果申请人受到跟踪之类的骚扰,不但执行困难,举证都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