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考核办法: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近日,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出台《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准确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人数的15%。
《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单位管理制度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及所产生的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平时考核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表现。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聘期考核则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聘期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人数的15%。对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当年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20%。实际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人数少于10人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2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员。优秀档次比例应当向单位主体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规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如两个岗位分别考核,年度考核档次依据两个岗位考核中较低档次确定。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当期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予以倾斜,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近三个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参加竞聘上岗时,采取加分或者其他方式予以优先考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对其诫勉,限期改进;不得增加薪级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核减绩效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一年内不得聘用到高于调整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降低1~2个岗位等级的原则调整到同类别或者其他类别的岗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得增加薪级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核减绩效工资;按照降低1~2个岗位等级的原则调整到同类别或者其他类别的岗位;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一年内不得聘用到高于调整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用人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职务晋升、竞聘上岗、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科研资助、评先树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倾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事业单位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或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作者:张春晓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