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监管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新建商品房和 二手房交易监管
切实做好 房地产市场调控 工作 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监管,把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监管,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要内容、方式和途径。但是,部分地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严格,一些地方对二手房交易监管不到位,个别地方甚至出现脱离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二手房交易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最近,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要求,将二手房与一手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决策部署上来,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把二手房交易监管提到重要位置,对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实行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调控,严格管理、综合施策,坚决防范二手房交易脱管、市场混乱引发房地产市场剧烈波动,同时严格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二、健全交易监管机制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118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网签备案制度,严格执行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网签全覆盖。要通过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对当事人购房资格、购房者住房状况、房源真实性、交易价格、房屋他项权利及权利限制情况进行认真核验,严防不符合当地调控政策的购房人和房产入市交易。要认真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6号),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税务部门主动衔接、积极配合,将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签管理和购房资格审核情况与购房贷款、税收缴纳相关联,确保差别化的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合理自住购房,限制投资投机购房,严防骗购骗贷、避税漏税。要与金融机构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7〕1号),从源头上防范资金挪用、楼盘烂尾,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要参照各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
三、加强房屋档案管理
房屋交易产权管理档案资料,是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房屋交易监管特别是二手房交易监管的依据,是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与调控职责的基础。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履行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并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的复函》(建办房函〔2016〕48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等文件中有关档案资料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房屋交易产权档案资料的归集、管理、维护和使用,确保房屋交易产权档案的完整性,确保房屋交易监管尤其是二手房交易监管有据可查,确保依法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职责。
四、主动搞好衔接配合
为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土资发〔2015〕90号文件、鲁政办字〔2015〕188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要求,与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积极沟通、主动衔接,尽快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档案查询互用,在确保依法履行房屋交易产权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动产登记工作。
五、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中央和省多次强调,市、县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监管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作用以及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因购房资格审核未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严格、二手房交易监管不到位、房屋交易产权档案不完整、房屋交易数据统计不齐全,导致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提请省政府进行约谈问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监管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