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五莲县市场监管局跨省帮助消费者维权

11.03.2016  11:23
  本报讯(记者 张永平 通讯员 郑青) 2015年8月,家住河南的安先生通过别人介绍和网上查询,得知郑州有一家个体配件经销商处销售奥驰2000型驾驶室总成,于是就从郑州的个体配件经销商孙某某处花费15500元购买一件奥驰2000型驾驶室总成。12月份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就找到郑州经销商处理,郑州经销商多次联系五莲的厂家也未有结果,于是拨打了五莲县群众服务热线,希望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接到县群众服务中心工单后,五莲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联系了诉求人,和厂家客户服务部,厂家立即调查了配件发货记录,并没有发现郑州经销商从该公司订购过驾驶室总成,该厂家也没有向郑州地区发过驾驶室总成配件。厂家又联系了用户,得知该用户于2015年8月份通过别人介绍和网上查询,从郑州一个体配件经销商处购买奥驰2000型驾驶室总成一件,在购买后该部件经常出现问题。

  厂家售后服务工作人员经过仔细对比用户提供的驾驶室照片,发现其中有很多细节之处与该公司生产的驾驶室总成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进一步向用户了解,该用户购买驾驶室总成时,所打款的账号也并非是厂家郑州销售部账号,而是打给了一位孙某某账号。厂家经过调查得出结论:用户所购买的驾驶室总成并非该厂家生产的原厂部件,该用户所购买的驾驶室总成问题,厂家不予处理。

  五莲县市场监管局再次联系了诉求人,诉求人承认是从网上联系了郑州一经销商购买,郑州经销商实际是从一韩姓经营者处发货。工作人员又联系了韩姓经营者,该经营者答应积极处理。

  由于用户使用的驾驶室总成已近报废,无法再次使用,经营者要求折旧处理。经过多次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为其退驾驶室总成和 拆装费共计16700元整,消费者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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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衣服洗坏、商家撤柜,维权遇难题

  商场品牌更换频繁,有的品牌经销商撤柜后也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一定困难。不过根据《消保法》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案例<<<干洗衣服被弄坏

  2015年12月22日,东港区消费者刘女士到东港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她于3年前在市区一家商场花3700元购买了品牌毛衣,该毛衣是终生免费干洗的,2015年1月份消费者送至该商场该毛衣专柜进行了干洗,干洗后消费者一直没有拆封,在去年冬天消费者找出来穿时发现,在肚子位置被洗坏,干洗条布还在衣服上,证明干洗后没有穿。消费者到商场要求进行赔偿。

  商场的意见是:由于该毛衣专柜在该店已撤柜,原经销商已不做服装,该毛衣的经销商也已经换了,无法联系原来的经销商,无法给消费者进行赔偿。经多次与商场协商无果,刘女士希望消协帮助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调解<<<消协调解获补偿

  消协受理后,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由于商场推脱经销商找不到,给调解带来一定的困难。消协多次和商场沟通协商,并指出不能因为找不到经销商为由,而剥夺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推卸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本着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的原则,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心情和商场的信誉,消协依法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场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赔偿。

  分析<<<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记者 张永平 通讯员 张强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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