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0.12.2014  21:06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4〕38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

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中心,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切实做到依法采购,依法监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了依法行政、遵循市场规律依法采购的工作方向。各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交易中心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针对交易中心、集采中心存在的问题,认真领会《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当前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各相关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彻底清查本地区违背《政府采购法》、《通知》要求的行为和问题,按照《通知》要求,边清理、边整改,理顺职能、明确责任,努力营造合法、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政府采购环境。

二、进一步强化依法采购意识。《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在我省普遍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不仅导致集中采购中心失去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在《政府采购法》中找不到法定责任主体,使政府部门面临法律责任,承担了过多的质疑、投诉和举报。有的集中采购中心在采购组织活动中从论证、信息发布到评审组织等环节严重违法,很多采购结果都无效,一旦被举报或投诉,既拖延了采购时间,又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执政效能。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采购的意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本着为政府采购提供场所、提供服务、提供平台的基本原则组织采购活动,不得违规收费和付费,体现社会公益性特征,坚持“公权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行政,守法服务,切实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三、严肃查处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过程中未按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和《通知》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对相关部门在采购活动中不履责、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特别是对因违法采购造成的投诉和举报等,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要牢固树立法律风险意识,坚决避免因不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

四、尽快制定清理整改方案。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梳理,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方法步骤。各市财政局要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计表》,并于2015年1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同时,要指导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并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清理整改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按财政部的要求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对监督管理不到位、清理整顿不及时或隐瞒情况不据实上报的,将予以通报。

联  系  人:宋志涛、刘孝敬

联系电话:0531-82669931、0531-82669590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计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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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