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5.7亿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仅垫付了110万元
花不动的车祸救急钱
我省5.7亿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仅垫付了110万元
核心提示
据统计,我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约400万起,死亡人数7万左右,受伤人数超过30万,其中不乏因为肇事逃逸、肇事者无力赔偿原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者逃逸或者无力支付医疗费,受害方能否获得赔偿?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给出了法定救济途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12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省、市两级需设立该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受害者实施救助。
不过,记者调查发现,时隔两年多,这项基金在我省大部分设区城市仍未“开花结果”,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个专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设立的“保险柜”,在我省多地仍难“打开”。 记者陈学超
【急迫】
遇肇事逃逸,家属拦路要钱
2013年元月,青岛对外宣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三四个月后,青岛律师李瑞庆接到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一方是一名打工者,而肇事方所驾驶的车辆购买的保险不全,交强险额度不足以支付受害者一方的医疗费用,且肇事者不具备赔偿能力。李瑞庆于是想到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援助。
不过,真正进入工作流程,李瑞庆发现要想拿到这笔援助实在是难上加难,“我们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操作。”
一来二去,心灰意冷的李瑞庆只好放弃了申请援助的想法。这起案件最终以双方协商调解结案,“完全治疗至少需要四五万块钱,但对方只能出一两万块钱,我的当事人也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治疗,只好在治疗很不彻底的情况下草草出院,最终落下了后遗症。”
作为一名专注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师,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每年要接手相当数量的交通事故案子。“我从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有关社会救助基金规定开始就一直希望这一条款能够落到实处。”王军说,在交通事故中,当事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死亡赔偿问题一直是“老大难”。
在很多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肇事车辆没有保险或者保险不全都会给相关赔付工作造成困难。“此外,盗抢车辆肇事、醉酒驾驶、肇事车辆涉嫌拼改装都会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这也给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治疗、赔付造成了很大影响。”
让王军记忆犹新的是数年前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肇事一方驾驶的是一辆二手面包车,事故发生时车辆未过户,也没有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一方死亡。
结果,得不到赔偿的死者家属只好闹到当地交警队“要说法”。“当地交警也很为难。他们也很同情死者家属,但是确实也是无能为力。”王军回忆说,当地交警也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里规定了这么一条,但一直没能实施。“他们当时跟我说,要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真的落到实处就好了。”王军说。
更极端的案例也不鲜见。
聊城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有时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或是死亡的情况后,由于肇事车辆逃逸或是肇事方无力赔偿,受害人家属甚至会以在事发处拦截过往车辆“收费”的形式筹集医疗费或是丧葬费。当地交警部门对此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尴尬】
出台已两年,多地未行动
据统计,我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约400万起,死亡人数7万左右,受伤人数超过30万,其中不乏因为肇事逃逸、肇事者无力赔偿等原因而导致受害者致贫、返贫的现象。
山东是名副其实的机动车大省,为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11月4日下发了《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规定于2012年7月1日施行。
该暂行办法规定:山东省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况的发生,受害人不能从交强险或侵权人处得到赔偿,将按照属地原则,通过救助基金的垫付,获得及时的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这笔“救命钱”的出现对于突遭横祸的家庭无异于雪中送炭。
今年51岁的闫明臣是济宁市人,家庭困难。今年3月,他前往儿子工作的东营市垦利县打工。10月2日,闫明臣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至今昏迷不醒。
目前闫明臣的治疗费用已花费七万元,后续的治疗费暂无法估计。就在一家人为医药费发愁的时候,负责闫明臣交通事故处理的垦利交警初步判定闫明臣符合救助基金的申请标准,就将救助基金一事告知了闫明臣的儿子闫法旭,并开具了《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
按照救助办法,若通过审批,闫明臣将获得5.7万余元的“救命钱”。
不过,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像闫明臣一样幸运。
尽管我省相关办法已下发整整两年,但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省深化“平安行·你我他”行动现场会上,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徐珠宝透露,目前我省累计筹集资金5.7亿元,但仅潍坊、济宁、临沂三市开展了垫付工作,实际垫付数额只有110万元,和筹集到的5.7亿元资金很不相称。
而截至11月,记者在对我省17市展开的调查中发现,目前仅有青岛、潍坊、济宁、东营、淄博6市宣布已经推行交通事故救助工作,其中除青岛外均有实际救助案例对外发布。济南、临沂相关部门回复称已在当地交警部门设立相关机构,工作正在推进中。聊城、菏泽两地向本报记者确认相关工作正在落实之中,尚未实际展开。其他地市未有回复,记者也未能查阅到相关信息及文件。
【声音】
正式运行后仍有难题待解
按照我省颁布的暂行办法,该项基金的运作至少涉及财政、公安、农机、卫生、保险等多个部门;资金来源则包括交强险的部分保费、财政补助、罚款、追偿资金等方面等多个渠道。“应该向谁主张权利,各个部门之间如何协作,资金来源究竟按照何种比例进行协调进行救助,这都是很现实的问题。”律师李瑞庆说,这都是各地细则中应当明确的问题,“不然没有可操作性。”
此外,即使救助基金能够在各地逐步落实到位,后续追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已逐渐暴露。
相关报道显示,截至今年9月,自2010年向事故受害人垫付首笔救助款至今,江西省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已向44位受害人提供了总额为129.77万元的救助款。可是,偿还的仅有6笔,总计为23.7万元,仅为垫付金额总数的18.26%。
根据基金管理办法,救助金垫付之后,赔偿责任人如果不还钱,基金管委会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可是,这项从2012年起就陆续开展的追偿工作,始终却收效甚微。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一据此指出,与各省出台的相关办法一样,虽然我省在追偿条款中同样规定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往往会造成追偿困扰。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管理试行办法均未对管理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作出规定,也没有明确管理机构能否以独立法人身份,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管理机构往往面对法律地位模糊的尴尬。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他山之石。”赵金一说,作为较早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江苏省在遇到追偿难题后,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文件,同时还建立了追偿司法协助机制,增加法院、检察院、司法厅等相关部门为协调单位,明确了相关机构的主体地位,增加了追偿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