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治理 首次明确社会单位责任
中国山东网6月8日讯 (记者 张敏敏 董理)8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4月28日起全面实施的《关于依法加强对社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是山东首次明确监管部门和社会单位的责任,进而推进交通安全管理走上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的现代治理轨道。
近年来,山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影响交通安全、制约管理效能的因素依然大量存在,其中,对社会单位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为此,今年4月份,山东省交安委办公室会同省文明办等八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对社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4月28日起全面实施。
山东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张培林介绍,《意见》中所称的社会单位,是指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社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依法应当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组织实施日常交通安全检查、按照道路或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等职责。
《意见》紧紧围绕“社会单位主体责任”这一核心,以落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为重点,紧紧抓住“协同联动”这个关键不放松,建立了实行事故信息通报机制、问责建议机制、安全隐患日常管控机制、重大事项挂牌督办机制、追责情况发布机制五项机制。
“《意见》的制定出台,在山东省历史上尚属首次,在全国也具有开创性意义。”张培林说,五项机制就像是一个杠杆,以法定职责为支点,以信息通报、问责建议、日常管控、挂牌督办、追责发布为力点,不断撬动监管部门和社会单位履行责任,主要目的是解决“清楚发生了什么、提醒谁的责任、督促谁来追和追什么责任”的问题。
张培林表示,希望通过《意见》的贯彻落实,连同其他措施共同发力,真正实现“交通事故起数减少、伤亡人数下降”的目标,以机制的创新带动职责的落实,以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