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计生新政草案:一家最多四个孩 产假多60天

31.12.2015  14:38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5年12月27日公布),对我省2014年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个家庭最多四个孩

六种情况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①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②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③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④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⑤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⑥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而根据原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个家庭中最多可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家庭夫妻双方都带子女再婚的,不可再生育共同子女,征求意见稿中放宽了对再婚家庭的生育条件,一个家庭最多可有四个孩子。

但是意见稿中并未提及“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三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可否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况。

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给予五千元罚款。

产假增加六十日

晚婚假取消

原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而征求意见稿中,将该条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至于之前条例中规定的晚婚假,则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删掉。

新政前出生的

独生子女仍有奖励费

关于独生子女的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不符合规定生育

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处理。”

非婚生育减轻处罚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相比原条例征收1/2的社会抚养费有所减轻。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相比原条例四倍、五倍的处罚有所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