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产业转移企业可税收分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办法》指出,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
《办法》指出,此次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的企业范围为: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3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两部门负责人表示,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区、迁出地区省级政府分别统计、共同确认。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纳入分享范围。
此次分享的方式为,以迁出地区分享“三税”达到企业迁移前3年缴纳的“三税”总和为上限,达到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据两部门负责人介绍。具体办法是:第一,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各占50%的比例分享;第二,若3年仍未达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2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
对于此次分享的保障措施,《办法》要求确认划转数额。企业迁移前3年缴纳“三税”情况,由迁出地区省级税务部门负责统计并提供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驻迁出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企业迁移后3年(或5年)缴纳“三税”情况,由迁入地区省级税务部门负责统计并提供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驻迁入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
办理资金结算方面,《办法》指出,每年年度终了后,财政部根据3省市财政部门上报的迁移类企业缴纳“三税”情况和财政部驻3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分别确认的数额,通过当年中央和地方结算,办理上年地区间税收收入划转事宜。
《办法》强调,各地不得为吸引企业迁入,对辖区内各类区域、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人员)等制定或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税优惠政策、制造政策洼地,损坏国家整体利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办法》还明确,京津冀3省市财政部门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效果评估,密切关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提出政策建议,完善配套措施,支持京津冀产业对接协作,确保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