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参选各级人大代表拟禁接受境外选举资助

24.08.2015  18:55

  中新网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郭金超 蒋涛)中国拟修改选举法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这是记者从2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得的信息。

  当天,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知,此次修改这三部法律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改,旨在从法律上、制度上着力解决基层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及代表选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关于选举法的修改,草案加强代表选举工作,把好代表的“入口关”。例如:一是增加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应当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二是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进一步补充、完善。如草案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等。

  关于地方组织法的修改,草案主要是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作出规定。如,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从15至27人,修改为15至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从不超过35人修改为不超过45人等。

  此外,在代表法修改方面,草案从完善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加强对代表的履职监督等相应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