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出台条例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月”
24日上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
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称保护,是指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传承、传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
条例中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并予以记录、建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于调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在一定区域内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开展技艺展示、传授以及创作、研究等活动;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依法使用项目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依法享受代表性传承人资助经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