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29.06.2016  14:23

  6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分组讨论,肯定了制定民法总则的意义,并对相关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对法人的分类争议较大

  此次民法总则草案将法人分成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并另辟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

  对此,万鄂湘副委员长表示,目前的分类方法可能和现行的有些法律有冲突,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了允许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如果不是以营利的手段则无法获得回报。

  刘振伟委员认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有三类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在法人一章中找不到对应的法人类型和相关规定。法人制度要能客观反映各类组织的客观存在,制度应具有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弹性和包容性,最大限度减少排他性,能容纳不断出现的新的民商事主体。

  监护制度需进一步细化

  关于监护制度的修改,也是此次民法总则草案中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莫文秀委员表示,此次草案完善了监护制度。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的范围,这有利于保护这类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老年人权益。

  王刚委员表示,在监护权的问题上,草案将未成年人监护法定义务给予了父母,若父母不在的时候由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他还关注到,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绝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度过,而现在的草案中没有提及学校的管理是否属于监护或临时监护以及如何取得这种监护权的问题。

  任茂东委员则建议,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启动的问题作出更为详细、具有可操作的明确规定,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监护人滥用职权导致相对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六周岁”的年龄下限低不低

  此次草案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许为钢委员认为,6周岁儿童认知辨识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不足。列席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孙菁也认为,不同地域、民族、教育环境下的6岁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辨识能力是有差距的,年龄标准设定得过低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甚至有可能为其他欺诈行为留下隐患。

  苏泽林委员则表示,草案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存在重大制度风险。设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满10周岁的人,一般已经完成了初级小学的教育,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和社会阅历,能够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如果要改,他建议年龄标准降到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