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公民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二)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选举结束,由选举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四)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五)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六)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二、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代表和转交机关反馈。”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九)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十)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或者检查。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十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三、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可以受委托组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县(市、区)驻本乡镇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
“(四)密切同人大代表的联系,通过各种形式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
“(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七)受理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并负责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八)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基层换届选举的有关服务和组织工作;
“(九)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工作。
“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召集。”
此外,对上述三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并对县乡两级人大选举实施细则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