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批复

02.12.2015  19:16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烟台市海洋功能区划

  (2013—2020年)的批复

  鲁政字〔2015〕250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批〈烟台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请示》(烟政呈〔2015〕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烟台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达到4500平方千米,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1400平方千米,保留区面积达到370平方千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不少于360千米,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50千米;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渔业发展得到有力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三、《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区划》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市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要尽快完成沿海县(市)海域使用规划编制报批工作。

  四、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区位、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海洋基本功能区,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不作为海域勘界和海域行政管理区域、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界定的依据。《区划》由烟台市政府负责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