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山东生态补偿有法可依
26.07.2016 16:09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在日前结束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表决通过。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由此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条例》明确规定,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2014年,山东省政府在全省推行这一制度。今年上半年,省向市发放生态补偿资金7219万元,市向省缴纳生态补偿资金885万元。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政府不作为、滥作为和违法行政,《条例》规定了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年被约谈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将依法给予处分。对挂牌督办的重大违法案件和突出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将依法受到处分。
此外,《条例》还提出要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行错峰生产制度,并规定了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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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2016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