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推进工作培训班举行
9月8日至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司法部基层司、法制司共同主办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推进工作培训班在山东省青岛市举行。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活动中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自2014年9月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宁夏十个试点省(区、市)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积极创新,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在全国全面推开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最高检、司法部于今年7月联合下发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检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7月27日,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召开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对全面推开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安排。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此次培训班深入解读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全面分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改革的主要内容、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特别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具体规定作了详细解读。培训班上,福建、重庆、湖北等地结合试点工作实际作了经验介绍,全体学员就改革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开展热烈深入的讨论。
培训班要求,要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有关规定,切实抓好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要在相互学习借鉴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在健全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动改革的合力。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积极推进,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强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
各省(区、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负责同志70余人参加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