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行政工作整体突破(8)——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有成效

16.10.2017  10:25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部署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山东是全国10个试点省份之一。2014年9月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启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率先完成省市两级选任,率先完成大规模培训,率先制定“七项制度”,率先出台深化改革意见,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6年7月,在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山东省司法厅作为唯一省级司法行政单位代表作了典型发言。

  要想让人民监督员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沦为摆设,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必须跟上。山东省司法厅每季度都要组织召开一次人民监督员工作联席会议,与省检察院互相通报工作信息,协调解决改革试点中的矛盾和问题,列出任务图、时间表,建立工作台账,切实将改革抓在手上,落在实处。健全并严格落实督办协调、督察落实、考评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严密的责任链条,推动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研发全省一体、司检共用、实时互动、信息共享的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满足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提请监督、随机抽选、履职考核、网上学习等工作需要。

  山东省司法厅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人民监督员信息通报反馈、工作保障、培训、考核、奖惩、任职宣誓等七项管理制度,构建起了人民监督员管理基本制度框架。加强人民监督员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合理制定考核指标,将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参加培训情况以及遵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联合检察机关完成了全省人民监督员2015年、2016年年度考核,评选表彰了229名“全省优秀人民监督员”。今年,首次将人民监督员纳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人物评选,有1人入选、2人获得提名。

  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动态调整机制,优化队伍结构、增强队伍活力。规范随机抽选程序,设置回避审查环节,对抽选参与监督案件等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及时通知本人,向检察机关了解有关情况,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改革以来至今年上半年,全省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各类活动1560次;参与监督案件416件,无违规事件发生,有效促进了检察机关文明规范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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